2002年陕西省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入学质量,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人高等学校,包括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普通高等学校所属的成(继)教院。

第三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纳入国家和省成人教育事业计划后方可招生。

第四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由教育部颁布复习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评分标准,审核本科层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五条 省、市(区)、县(区)招生委员办公室组织招生报名、考试等工作。新生录取工作由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

第二章 计 划

第六条 各成人高校应按照《教育部关于编报2002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函[2001]252号)核定的2002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规模,根据学校所在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编制本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其中,本科层次招生计划和跨省招生的专科层次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教育部汇总后下达的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执行;省属成人高校在本省招生的专科层次分专业计划,经省计划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交省招生办公室公布执行。成人高校跨省设置函授站,须经省教育厅同意,未经同意设置的函授站,省招生办公室不予公布和执行其招生计划。

省招生办公室于报名前向社会公布招生学校及招生专业目录。未向社会公布的学校及专业不得安排招生。

第三章 报 名

第七条 报考各类成人高校的考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2、在职、从业及待业人员。

3、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可报考成人高校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以下简称"高职")。

4、报考高中起点本、专科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的考生不定还必须是已经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人员)。

5、身体健康;符合上述报考条件,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学习的残疾考生。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

2、毕业后能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

3、触犯刑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者。

第九条 报考办法和要求;

报考各类成人高校的考生,持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户口所在的县(区)招生办公室报名。报名时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考务费。

1、报考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的考生到各市(区)招生办公室报名。报名时必须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大学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由市(区)招生办公室审核。

2、符合免试条件进入各类成人高校学习的考生到市(区)招生办公室报名,报名时须提供获奖证书及表彰决定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备省招生办公室审核

符合免试条件进入各类成人高校学习的优秀运动员,报名时须出具省体育局人事部门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该表由国家体育总局监制),以备省招生办公室审核。

3、报考全国公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大专层次的考生,由各县(区)公安局负责,集体到所在县(区)招生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

4、报名时间:3月20日至31日。逾期不再办理。

5、考生应按照专业对口、服从工作需要的原则。如实填涂《陕西省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报名信息卡》的各项内容。因实行网上录取,考生必须准确填涂报考院校代码及专业代码,若奖其代码涂错而导致未被录取或录错等后果,责任由考生自负。每位考生一般应填涂三个志愿(报考高中起点本科的考生除第一志愿填报本科专业外,二、三志愿也可以填报高中起点专科专业),录取时将严格按志愿顺序投档。

6、凡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报名时须提供有关获奖证书及表彰决定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优秀运动员还须出具经省体育局人事部门审核的运动成绩证明。由市(区)、县(区)招生办公室审定,逾期未缴验有关证件和办理手续的,不予承认。

第十条 各市(区)、县(区)招生办公室组织成人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具体流程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通过后缴费;领取盖有准考证号及科类名称的报名信息卡、信封等,现场填涂;经工作人员检查无误后采用OMR光电阅读器机读考生报名信息卡;对考生用数码摄像机进行现场摄像;各项数字化信息和图像信息即刻合成,打印出含有考生照片、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的考生报考档案卡,经考生检查无误后签字并填写报考档案卡上相关内容,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大专毕业证复印件(专升本和二学历考生),完成考生报名信息的采集工作。各市(区)招生办公室负责合成、处理本市(区)考生报名信息,并根据准考证号采用计算机随机编排试场,打印考生准考证、试场编排表、试场考生照片存根等,县(区)招生办公室负责寄发考生准考证。各市(区)招生办公室务于2002年4月10日前将考生报名信息报送省招生办公室。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一条 考试科目

(一)理工类[含外语(理)、艺术(理)、体育(理)]考政治、语文、数学(理)、物理、化学五科。

(二)文史类[含外语(文)、艺术(文)、体育(文)]考政治、语文、数学(文)、地理、历史五科。

上述外语类专业需加试外语;艺术类专业数学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

(三)"3+2"考试科目改革试点,只限在专科层次招收新生,具体范围及考试科目如下:

1、医疗、高护、西医类专业:政治、语文、数学(理)、医学基础、医学临床。

2、中医、中药类专业:政治、语文、数学(理)、中医基础学、中药学。

3、司法部属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开设的监狱管理、劳教管理专业:政治、语文、数学(文)、监狱(劳教)基础、狱政(所政)管理。

4、公安院校各专业:政治、语文、数学(文)警察法学教程、公安学基础理论。

(四)"高职"类:政治、语文、数学、外语四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其中,基础课程实行全国统考,专业课由招生院校负责组织命题和考试。

(五)本科各专业(含师范类专业)和专科的外语(外贸、外经)类专业须加试外语,分英、日、俄三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外语考试成绩单独记录,不计入总分,但省招生办公室将规定录取的单科最低标准。

以上各科满分均为150分。

(六)高等艺术院校和招收专升本艺术类考生的院校的术科考试由招生院校自行命题并组织考试;非高等艺术院校的艺术类专业术科考试,由省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分别由陕西师范大学、西安教育学院、宝鸡文理学院、渭南师范学院、延安大学和陕西理工学院负责实施。全省设置的报考点如下:咸阳、杨凌考生到陕西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西安市北郊工农路158号),西安、铜川、商洛考生到西安教育学院,宝鸡考生到宝鸡文理学院,渭南考生到渭南师范学院,延安考生到延安大学,榆林考生到延安大学在榆林市榆阳区所设的榆林高等专科学校考点,汉中考生到陕西理工学院,安康考生到陕西理工学院在安康市汉滨区所设的安康第一师范学校考点办理报名手续。报名考试时间为5月13日至14日。省招生办公室将制定和提供统一的信息标准,各有关院校必须于2002年5月20日前将成绩软盘和成绩册报送省招生办公室。

第十二条 考试评卷由省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考试成绩由各县(区)招生办公室通知考生本人,不查卷。

第十三条 全国各类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定于5月11日、12日进行,其中高中起点本、专科考试时间表如下:

日期时间

5月11日

5月12日

9:00―11:00

语 文

数 学

14:00―15:40

政 治

化学 历史

中药学 医学临床

狱政(所政)管理

公安学基础理论

16:20―18:00

物理 地理

医学基础 中医基础学

监狱(劳教)基础

警察法学教程

外 语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规则执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则》(教试[1991]3号)。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五条 2002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实行网上录取。录取工作坚持"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中,由招生院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解决;省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审核录取名单,并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确定,专科层次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由省招生办公室根据专科层次招生计划规模划定;本科层次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由省招生办公室提出方案报教育部审核后执行。

第十七条 各类成人高校体育、艺术各专业,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相同层次最低分数线(艺术类专业扣除数学成绩,下同)的70%,专科不低于相同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60%;史论、编导专业本、专科不低于相同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90%。从今年起,艺术类专业还要划定术科考试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时,在文化课和术科成绩均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从今年起,成人高校招生集中录取结束后,不再进行补录。招生院校可视往年已录新生流失情况和上线生源情况向省招生办公室提出超录比例(或人数),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批后执行。超录比例(或人数)不得超过招生院校往年已录取新生生流失的平均比例(或人数),其中本科层次超录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原生源计划数的5%,上线生源不足的招生院校不得超录。

第十九条 各类成人高校一律不得录取试读生、旁听生和单科生,严禁招收超前生,违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录取照顾政策:

(一)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或免试进入各类成人高校学习。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运动员,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可免试进入各类成人高校学习。

1、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

2、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

3、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

(三)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录取分数线可降低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可降低30分),由招生院校审查录取。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30分(专科起点升本科考生为20分),由招生院校审查录取:

1、获得市(区)级以上(含市、区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省政府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人民警察荣立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年满25周岁以上者(1977年8月31日)前出生。

8、报考农、林、地质、水利、矿业、测绘、公安、监所、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等艰苦行业各专业的考生。

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按幅度较大的一项降分,不得累计。建档时,省招生办公室将对各类照顾考生进行资格审核。

第二十一条 在录取工作后期,根据考生上线情况,在已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省招生办公室积极做好调剂录取工作。调剂录取仅限于报考条件及考试科类相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的专业,没有志愿的一律不予调剂。

第二十二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省招生办公室向教育部上报当年录取新生情况,并向招生院校所在地毕业证书验印部门提供当年录取新生名单。

第二十三条 各类成人高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当年9月初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对新生进行认真全面复查,对于不符合条件和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必须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招生管理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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