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一、 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 报考条件

(一)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含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且达到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仅可报考高等学校,且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5.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经其所在学校同意;在职人员须经本人所在单位部门同意;其他人员经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同意。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

1. 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的1,3,4,5各项要求;

2. 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三)符合上述(一)或(二)中各项报考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统考或单考。

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29所学校是: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天津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浙江师范大学、安徽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河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大学、西南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联考”。

1. 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全国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28所学校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开大学、山西大学、辽宁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南京大学、苏州大学、浙江大学、安徽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郑州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湘潭大学、中山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云南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兰州大学。

2002年各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学校,录取该专业考生时,只从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试办学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MBA联考”。

1. 符合(一)中第1,3,4,5各项的要求;

2. 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大专毕业后有5年

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者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全国试办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62所学校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方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财经学院、河北工业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海运学院、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厦门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大学、郑州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西大学、重庆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大学、贵州工业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兰州大学、新疆财经大学。

2002年各试办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学校,录取该专业考生时,只从参加“MBA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试办学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六)硕士生招生单位中的部分高等学校,经教育部(原国家教委)批准,可以推荐本校少数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初试在报名前直接到报考单位参加复试,推荐办法由学校根据原国家教委有关规定制定。推荐免试生须在国家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报考点办理报名手续。

三、报名日期

2001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

四、报名地点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及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确定的报考点报名;参加单独考试、“MBA联考”的考生直接到招生单位报名或函报,报名工作截止日期与统考报名截止日期一致。

五、报名手续

(一)报考人员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到报名点交验本人身份证或现役军人、文职干部证件(应届毕业生加学生证)和学历证件复印件,交纳报考费,领取有关表格。填写报考登记表时应当注意:

1.参加统考的考生可以填报同一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相近的两个招生单位。

2.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可以填报试办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的两个学校。

3. 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可以填报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两个学校。

4.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学科专业。

5.应试的外语语种按招生单位的规定任选一种。

6.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二)考生自己填好报考登记表后,交所在单位按规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再由报考点或所在单位按规定日期将所有报考材料迳寄考生报考的第一志愿招生单位。申请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按招生单位的要求办理。考生所在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觉悟、道德品质作出全面鉴定。对有突出成绩或犯过严重错误的考生,应提供翔实的材料。

(三)招生单位审查考生报考材料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核发准考证。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报考者办理报考手续交纳报考费后,因故缺考,不退报考费。

考生在报考期间内(即2001年11月10日至2002年1月28日)因事外出,需持原单位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就地报名和考试。

六、考试

(一)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二) 初试日期:2002年1月26日至1月28日。不在该规定日期举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三)初试科目:政治理论,外国语(含听力)和三门业务课。各科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各科的满分均为100分。

(四)全国统考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专业的基础课,由教育部统一命题,考试大纲由教育部制订;其他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

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

(五)初试方式均为笔试,其中外国语含听力测试。

(六)“MBA联考”的初试科目共五门:政治理论、外语、数学、管理、语文与逻辑。其中除“政治理论”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外,其余四门(外语为英语,其中听力测试使用全国统考听力测试题)的命题工作均由教育部委托“全国工商管理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承办。选考日语或俄语的考生,用全国统考的试卷,其他语种的试题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全国工商管理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并已下发至62所试办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院校。

(七)“法律硕士联考”的初试科目共五门:政治(文)、外语、刑法、民法、综合考试(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其中政治(文)、外语用全国统考试卷,三门业务课的命题由教育部委托“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承办。

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并已下发至28所试办法律硕士专业的院校。

(八)初试地点:参加全国统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区、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应试;参加单独考试和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到报考单位所在的省(区、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制定的考场应试。由考生第一志愿招生单位负责发出考生初试成绩通知单。

(九)复试时间、地点、科目、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招生单位认为必要时,可再次复试。

(十)对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招生单位要全面、严格复试。要对其进行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二门,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

(十一)参加单独考试、“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都必须进行面试。

(十二)教育部依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报考生源情况,以及总体初试成绩情况,确定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

符合复试基本要求,但因招生名额限制无法录取的参加“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不得转其他学科专业录取;未参加“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亦不得转到工商管理硕士专业、法律硕士专业录取。

七、体格检查

考生复试时到招生单位所在地的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具体要求,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通知中写明。

八、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参加统考或参加“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考生可被录取为定向或非定向硕士生,也可被录取为委托培养或是招生单位自筹经费硕士生。

参加单考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定向培养硕士生或委托培养硕士生。

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招生单位、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订合同。

符合录取标准的应届本科结业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九、学习年限

全日制硕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半至3年。非全日制硕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至5年。

十、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回定向或委托单位。

非定向硕士生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学以致用的原则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

自筹经费研究生毕业时,由学校提出就业意见并予以推荐,学校及所在省(区、市)毕业生调配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其他

(一)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同委托培养硕士生。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简章,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三)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解放军系统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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