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一、报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技工学校)应届和往届毕业生以及具有同等学力者(同等学力者应由本人写出说明,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3、身体健康。
   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家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报名,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在我国定居的外国侨民报名,除符合上述条件外,须有省公安机关签发的“外侨居留证”。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者(从学校决定之日起,到报名结束之日止);
5、在陕西省常住户口不满3年者(从落户之日起,到报名结束之日止。跟随父母、军转安置、工作调动等正常转户者除外)。
(三)报名办法:
   具有报名资格、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县(区)招生办公室或指定地点报名。报名时须交验户口本(临时居住的户口本无效)和身份证(无身份证的考生须有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号码证明)以及有关证明材料。
   
报考科类分为文史、理工、外语、体育、艺术(文)、艺术(理)6个类别。
   
高考报名一般不办理借考手续。户口在我省,因公长期在外省工作的职工或其子女,确需在当地借考的,在考试科目、计分办法与我省相同的前提下,由考生本人向借考地省级招办申请,征得同意后再报户口所在地县(区)及市(区)招办同意,并报我省招办批准,方可借考;在我省工作的外省户口职工或其子女确需在我省借考,应由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批准,并征得在我省借考的县(区)及市(区)招办同意,并报我省招办备案。省内不得跨市(区)借考。
    各地要对考生报名资格逐一审查,严防不符合条件者投机报名。考生资格审查情况,市(区)招办应于报名结束后报送省招办。
   
报名时间安排、考生信息的采集和确认方法、准考证号的编排规则、录取中可享受政策照顾的各类特殊考生的资格审查等,按照《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陕试普招〔2004〕1号)要求执行。
二、体检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照《关于做好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03〕7号)要求执行。教育部还规定今年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应作出相应结论。各县(区)招办要与当地卫生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要求选择体检医院和选聘体检工作人员,认真组织体检工作人员学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体检工作的各项规定,做到无错检、漏检,严禁弄虚作假。体检结论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确定。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必须是应届高中毕业生,这些考生应先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其结论供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时审查。录取控制分数线公布后,总分达到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再按军队院校招生体检和面试标准对其进行体检和面试。
   
报考空军、民航飞行学院的考生如兼报其他高等学校或军校,也应参加普通高校或军校的招生体检。
   
体检工作结束后,各县(区)招办应认真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情况统计表》,并对体检工作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材料,连同统计表交市(区)招办汇总整理,于4月10日前报送省招办。县(区)招办还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考生,以便考生合理选报志愿。
   
陕西省人民医院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做出最后检查裁定。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填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
   受过法律惩处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的;
3、有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考试和评卷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试题,并制订答案及评分参考。省招办印发试题,市(区)、县(区)招办组织考试。
   
高考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在启用前为绝密级事项。
   
考试科目实行“3+小综合”,“3”是指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小综合”是指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科目。文科综合包括政治、历史、地理三科内容;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生物三科内容。文史、外语、艺术(文)类考生考试科目为“3+文科综合”;理工、体育、艺术(理)类考生考试科目为“3+理科综合”。外语科分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6个语种,除英语外,其他语种为少数语种。考生报名时必须选定一种外语。
   
除外语科中的少数语种外,其他科目全部实行分卷考试。
   
报考外语专业及其他要求外语口试专业的考生,除参加统考外,还要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时间另行通知。
   
全国统一考试于6月7、8日举行。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6月7日

 

9:00―11:30

 

 

15:00―17:00

 

6月8日

 

9:00―11:00

 

 

15:00―17:30

文科综合/

理科综合        

考点必须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确有困难的,经市(区)招办批准,可在县城附近增设考点。每个考场30名考生,单人单桌编排。各科类不满30名考生的尾数考场单独设置,不得混设考场。
    每场考试均需调换考生座位号,“考生顺序号与座位号对照表”随试题下发。
   
考试结束后,借考考生、少年班考生的试卷由县(区)招办密封,通过机要部门分别寄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高考试卷的评阅和分数统计工作由省招办统一组织进行。第一卷答题卡使用阅卷机集中评阅,第二卷和外语科的少数语种试卷由人工评阅。评卷教师由各学科评卷领导小组聘任,以高校教师为主。各科已评阅的试卷由评卷点复查,复查后送交省招办指定的登分点。考试成绩按原始分计分。分数由县(区)招办通知考生本人。不查卷。
五、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各高等学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其他须知等。
   
高等学校应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寄送省招办,由省招办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六、填报志愿,建立考生档案
   
填报志愿分两次进行。提前录取院校和本科院校志愿在高考结束后、分数公布前的6月10日至6月14日填报;专科(高职)志愿在本科录取结束后的8月3日至8月6日填报。考生要根据自己的报考科类,按照《三秦都市报?招生考试特刊》公布的招生学校批次、科类、名称、专业、代号以及学校招生章程等填报志愿。
   
外语类、艺术(文)类考生可以兼报文史类专业;体育类、艺术(理)类考生可以兼报理工类专业。文史类、理工类考生不能兼报其他科类的专业。
   
外语类考生除第二批本科院校志愿外,其他各批次第一志愿必须是招收外语类考生的院校和专业,否则为无效志愿;并列二志愿既可以是招收外语类考生的院校,也可以是招收文史类考生的院校,同一院校所报专业必须是同科类专业,否则仅第一专业有效。
   
体育、艺术类考生应将体育、艺术类专业本科志愿填报在《2004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报考志愿卡(一)》的“提前录取院校”栏内,专科(高职)志愿填报在《2004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报考志愿卡(二)》的“体育艺术专科”栏内。这两个批次不得兼报文史或理工类专业志愿,否则为无效志愿。兼报志愿填涂在相应批次的志愿栏内。
   各级招办、中学应将指导考生填报志愿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帮助考生填好志愿。
   志愿卡的信息采集由市(区)招办安排进行。采集后的志愿信息必须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如发现错误,市(区)招办要及时修改。提前录取和本科院校志愿信息,各市(区)招办应于6月22日前报送省招办;专科(高职)志愿信息应于8月12日前报送省招办。志愿信息必须刻入光盘报送。
   
考生档案分为两种。一种是电子档案,包括考生报名、体检、思想品德考核、高考成绩、报考志愿等电子信息内容,由省招办汇总后建立;另一种是纸介质档案,包括中学学籍档案和报考材料,由市(区)招办负责建立。建档数量根据录取控制分数线确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纸介质档案,由考生本人到县(区)招办领取,入学报到时交给招生学校。考生纸介质档案的建立、管理及考生领取办法按照《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纸介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招办〔2002〕16号)要求执行。
七、录取
   
录取新生工作由省招生委员会组织各招生学校分批进行。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招生委员会根据招生计划,分别按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本科和专科(高职)划定。军队、公安等提前录取院校的本科控制分数线按二批本科执行;专科控制分数线根据专科招生计划,从二批本科控制分数线适当下延划定。
   
录取新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等学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等学校要确保与省招办通讯联络畅通。
   
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招生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调档比例一般应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办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高等学校录取期间不得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
   
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省招办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的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省招办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代为录取,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关于录取照顾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高考总分上增加分数投档。其中符合第1、2条者增加10分,符合第3条者增加20分。
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2、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
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高考总分上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其中符合第1、2、3、4条者增加10分,符合第5条者增加20分。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出的省级优秀学生;
2、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及省赛区一等奖者;
3、高中阶段获得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赛区一等奖(含)以上者(第一获奖者);
4、高中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5、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体优生。省招办将统一组织体优项目测试,未参加测试或测试不合格的,不作为体优生对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照顾条件,只取其中照顾分值最大的一项。
   高等学校拟录取考生名单须报省招办核准,省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名单,加盖省招办新生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并寄送有关高等学校。
   录取通知书由高等学校根据省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并加盖本校校章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不得转交给其他任何人。
   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高等学校对未经同意逾期2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可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准考证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内报送省招办。省招办将及时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这些考生予以注销,并对其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办和有关高等学校协商解决。
八、定向就业招生
   
定向就业招生是为了解决艰苦行业、艰苦地区以及军工、国防等高层次人才需求问题,不是对某一局部地区或单位职工子女的一种照顾。定向就业招生不得指定生源范围,应面向全省所有考生。严禁任何“中介机构”参与招生录取工作,严禁利用定向就业招生政策指定生源或向考生乱收费。
   
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招办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九、单独招生
   
体育院校(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04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04〕5号)要求执行。艺术院校(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艺术院校及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03〕30号)要求执行。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按照《关于印发2004年陕西省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招办〔2004〕4号)要求执行。公安院校、军队院校和国防定向生招生办法另行通知。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单独招收小语种专业以及自主选拔录取试点院校招生、空军和民航飞行学院招收飞行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招生经费
   
市(区)、县(区)的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十一、新生入学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延期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周。报到时,新生须交验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并交验自己的纸介质档案和有关材料。各高等学校要认真做好新生入学、档案接收和新生资格审查等工作。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新生,要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十二、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负责全省招生工作。各市(区)、县(区)人民政府都要成立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市(区)、县(区)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试、纸介质档案建立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3、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4、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5、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高等学校招生机构、人员配备、工作职责等按教育部有关要求执行。
十三、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严肃招生工作纪律
   
各级招生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各高等学校,要认真总结经验,强化依法治招、从严治招的意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和违纪舞弊通报制度。要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工作预案,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一旦发生影响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重大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招办的同时,报上级有关部门,并立即启动应急工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把风险和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
   
各级招生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各普通高等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参与招生工作的人员,都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把强化招生考试安全、严肃考风考纪、杜绝违章报考和防止冒名顶替上学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落到实处。
   
对违反招生纪律的部门、招生工作人员和考生,按照教育部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微信 微信
微博 微博 数字报 数字报